愛滋權促會:照顧服務員訓練 不得檢驗愛滋

愛滋權促會:照顧服務員訓練 不得檢驗愛滋

我國為了因應長期照護人力的需求,於民國九十二年提出了「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劃」,整合過去居家服務員以及病患服務人員的訓練課程,主要的服務對象則是日常生活活動能力或維持獨立自主生活能力不足,需他人協助者;照顧服務員的訓練單位除了縣市政府、職訓局外,許多是委託醫療院所或民間機構代為辦理。


由於實施計劃中的將「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無不良嗜好及傳染病者」列入受訓對象的要求,以致於許多訓練單位將愛滋病毒抗體的檢查納入身體健康檢查的項目,讓感染者無法參與受訓,無法從事該項工作,工作權益受到了傷害。

本會去年底去函行政院衛生署了解有關受訓對象之限制是否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行政院衛生署回函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受訓單位若以傳染病為由拒絕其受訓對象,即予法不合,並已發函各縣市政府;在《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4條中也有規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募)簡章或契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明白顯示,照顧服務員的訓練,不應該將愛滋檢驗納入體檢的項目之一。

本會在事件處理的過程中發現,縣市政府的主責單位多為社會局,對於愛滋的認識並不足夠,溝通上有所困難,並常以公告或簡章已發出為由,做為無法修正的推託之詞;由於感染者從事照顧服務員的工作並不會因此而傳染給被照顧者,而不論是受訓或者是職業限制,都不應該將愛滋感染者排除在外,未來若還發現類似的限制,也應該要立刻一併的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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