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明知染愛滋卻捐血導致他人感染,可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需證明故意為之,難度很高,疾管局共移送三件,有二件不起訴,僅此案遭起訴,且是以過失傷害罪論處。疾管局副局長周志浩表示,這是國內首宗捐血導致他人感染愛滋遭起訴的案例。
自知為高危險群 仍捐血
二十多歲的林男辯稱,平時固定每隔三個月在西門町的紅樓做愛滋病毒篩檢,都是呈現陰性,最後一次篩檢是九十八年十二月,也是呈現陰性。服務的醫院是在隔年、也就是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辦捐血活動,他自認沒有感染,加上醫院第一次辦捐血活動時,他未參加,引起同事議論,所以捲袖捐血,並非故意。
但檢察官認為,捐血登記表上,為保障受血者安全,載明「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或二年內曾經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有男性間性行為或一年內曾經有危險性行為者(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性交易、一夜情等),均請切勿捐血」,台灣血液基金會人員在舉辦捐血活動時,也向林男解說上述內容,但林男明知自己是同性戀,也有男性間性行為,卻仍捐血,造成五十多歲李先生感染愛滋病毒,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另一位受血的七十多歲林翁,去年二月十日在三軍總醫院進行手術,術後十天出院,四月九日再度入院,十天後死亡,林翁在院期間未接受愛滋病毒檢驗,無法證實是否因輸血導致感染病毒而死亡,因此檢方無法認定林翁的死亡與林男捐的血有關,過失致死部分偵結不起訴。
這起愛滋病患空窗期捐血造成病患感染愛滋病,是受血者李先生去年一月在慈濟醫院接受手術出院後,發覺體力愈來愈差,抽血檢查發現感染愛滋病。李先生不是同志,手術前未感染愛滋病,衛生署接獲通報,追查發現是手術輸血感染,且捐血者竟然是醫院的職員。不過,該院以該事屬當事人隱私,不願回應。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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