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成報:變性人禁結婚 因違婚姻條例 司法覆核敗訴


影響重大的全港首宗變性人爭取註冊結婚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昨裁定由男變女的申請人W小姐敗訴兼付訟費。法官張舉能明確指出,《婚姻條例》訂明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男女的定義是出生時的性別,並不包括變性手術後的性別。本港社會的共識並未接納變性人婚姻。不過,法官同時希望政府不要視今次的案件為完全勝利,因有關性別認同、性取向和同性婚姻等議題屬高度敏感,有很大的爭議性,不適合透過法院解決,當局應該再向公眾作廣泛諮詢。


記者陳超銓報道

政府發言人回應本報查詢時說,當局歡迎法庭的裁決,正如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有關事宜涉及廣泛的社會政策及基本價值,政府有需要並會繼續聆聽社會人士,對有關課題的意見。據了解,政府容許變性人在身分證及特區護照更改性別,出世紙則不可以,是因為身份證及旅遊證件只屬於身份鑑別的性質,法例是賦權持有人基於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修改當中相關的內容;至於出世紙內容不可更改,是基於《生死註冊條例》第174條規定,出世紙是載有最原始的真實資料,因此不可修改。

政府:會聆聽社會意見

高等法院昨頒發超過100頁的判詞,裁定W小姐敗訴。法官指香港的傳統婚姻與傳宗接代及宗教有緊密聯繫,故應以生理性別作為判斷標準。生育為婚姻的核心部分,如果容許變性人與同性結婚,會對婚姻觀念帶來根本改變。政府容許變性人改身份證等措施,是為了令他們更好過活,且給予更多包容及自由度,但不能與准許他們以新性別結婚一概而論。

雖然現今科技昌明,可透過手術改變性徵,但根本上未能改變他們的性別,至今對於完全轉變性別亦沒有任何定義,故難以界定何為完全變性。雖然現時社會接納變性人,但一般人仍會稱他們為變性人,而不會稱他們為男人或女人,這可見社會仍未能完全視他們為一般男女。

雖然社會現時更接納及同情變性人,但根據目前狀況,仍未有足夠理據及公眾共識,支持變性婚姻。婚姻問題是關乎社會和法律的議題,不應該由法庭單獨決定,應該由政府及立法會作出考慮。法官希望政府不要視今次的案件為完全勝利,應該再向公眾諮詢,有關性別認同、性取向和同性婚姻等敏感議題。政府亦可將相關議題例如同性婚姻及民事結合等一併諮詢。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認為,法庭的裁決,對變性人婚姻,以至享有哪些社會權利的問題上影響深遠:「在婚姻界定男女,影響其實不單只是變性人的婚姻,影響的可能很多,包括譬如同性戀者是否可以結婚,譬如公屋編配的權利,一些綜援福利的權利,牽涉層面大,會帶來重大的改變。」

梁家傑:裁決影響深遠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在法律上認為確定同性婚姻權利並不困難,但最大阻力是社會對同性婚姻未有公識。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稱,法官在判詞中表達了對變性人處境的同情,反映難以單靠法庭處理此問題,他指本案顯示有關問題已在本港存在,認為政府有需要透過諮詢和立法,保障變性人的權益。

案件編號:HCAL120/09

法官張舉能判詞要點:

婚姻條例訂明是一男一女自願結合,共同生育及培養孩子,說明結合雙方須是不同性別的人

政府容許申請人更改身份證的性別為女性,是為了提供生活方便,不代表容許其與男性結婚

雖然社會現時更接納及同情變性人,但根據目前狀況,仍未有足夠理據,支持改變憲法,接納變性人結婚

婚姻問題是關乎社會及法律的議題,不應該由法庭單獨決定,應該由政府及立法會作出考慮

政府不要視今次的案件為完全勝利,應該再向公眾諮詢,有關性別認同、性取向及同性婚姻等敏感議題

如果司法覆核成功,會牽連到繼承遺產、刑事等法例,所以法庭不應詮釋婚姻條例中性別的定義,而是要透過立法解決問題

批准變性人結婚將對法律有連鎖影響,應以立法改變,不宜由法庭插手


營業時間:14:00~23:00 (每週二公休) 
地址:800高雄市新興區河南一路120號2、3F 
電話:07-2351010 

1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