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歧視愛滋 台首開罰單

蘋果:歧視愛滋 台首開罰單

感染遭解僱 北市竟指和解就不罰 2010年07月19日蘋果日報

張正學(左圖)說,愛滋感染者遭解僱,邱文祥(右圖,資料照片)竟指和解就免罰(中圖)。林啟弘攝

上月4日,台北市衛生局悄悄開出全國第一張企業違反愛滋感染者工作權罰單,罰款30萬元。這是國內愛滋感染者權益保護的里程碑;但遺憾的是,北市衛生局竟指是因業者未與被害人和解才裁罰,衛生局長邱文祥面對《蘋果》詢問時,更說:「這是告訴乃論、雙方和解當然就不用裁罰!」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發言人周志浩聞言直說:「邱局長弄錯了!行政裁罰怎會是告訴乃論?這個我們要自我檢討、要再教育。」《蘋果》將周志浩的說法告知邱文祥時,他仍堅持和解不成才裁罰的作法無誤。周至浩聞言直嘆北市衛生局認知錯誤。

反控未事先告知罹病

20多歲的小瑜是個愛滋感染者。去年11月下旬,她應徵獲派到一家醫院當清潔工,她第一天上工下班時收到清潔公司發的體檢表,裡面有愛滋病毒檢查,她隔天告訴公司她是愛滋感染者,不料公司竟要她立刻交回所有工作配備,她上班一天半就因此被解僱。

諷刺的是,小瑜被迫離職的這一天是去年12月1日、世界愛滋日。她透過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申訴;業者竟反控小瑜違反《勞動基準法》、應徵未事先告知罹患「惡性傳染病」。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代小瑜向北市衛生局申訴,指控該清潔公司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4條:「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的規定。同時反駁指出,內政部早在1986年就發函解釋,愛滋病不在《勞基法》規定的惡性傳染病之列。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社工員張正學說,申訴過程中北市衛生局一直希望雙方和解但遭小瑜拒絕。北市衛生局在審理期最後一天、今年3月31日舉行「感染者就業權益保障審議小組會議」,清潔公司坦承因小瑜是愛滋感染者將她解僱,委員會決議該公司違法,應處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統計,台灣從1984年12月發現首例愛滋病患、一名美國籍過境旅客,截至上月底愛滋感染總人數1萬9846人,本國籍1萬9152人、外國籍694人,共2742人死亡。

政府相繼在大前年、前年完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讓愛滋感染者因病受歧視影響就學、就業時有申訴管道。但張正學指出,政府宣導不足,連北市衛生局處理過程都讓人備感遺憾。

監察機關應提出彈劾

周志浩說,疾管局會再努力,政府公告法令後人民有認知義務,不能以不知為由違法;也籲愛滋感染者勇於檢舉不法業者、政府有義務裁罰。

「政府官員對法令的認知錯誤,是很可怕的事。」律師林瓊嘉說,因「裁罰理由錯誤,業者可據此主張撤銷裁罰」,監察機關應對違法行政機關提出糾正、彈劾。他說,業者若態度良好與被害人和解,政府機關只能斟酌行政裁罰輕重,但絕不可以民事和解做為行政裁罰與否的條件。記者章倩萍

愛滋病小檔案

病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俗稱愛滋病毒)
傳染途徑:不安全性行為;輸血、共用針頭針筒;母子垂直感染

發病歷程:

*感染期:感染愛滋病毒(HIV)後通常不會立刻發病,部分感染者(約50%-70%)初期僅發燒、疲倦、肌肉關節疼痛等類似感冒症狀。
*空窗期:感染愛滋病毒後,須經一段時間才會產生愛滋病毒抗體,已感染卻驗不出抗體的空窗期,以目前檢驗技術,這段時間大約為6至8周。
*潛伏期:此時期已可驗出是否感染HIV,潛伏期約5至10年或更久,潛伏期時稱為HIV感染者(簡稱感染者)。
*發病期:就是HIV發展成AIDS,此時稱為愛滋病患,即一般稱的「發病」。這種病毒會使人類失去抵抗病原體的能力,甚至喪失性命。
*存活期:遵循醫囑處方服藥、保養自己的免疫功能、避免再受感染,80%可活超過20年。

資料來源:衛生署疾管局
營業時間:14:00~23:00 (每週二公休) 
地址:800高雄市新興區河南一路120號2、3F 
電話:07-23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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