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易服社會勞動 愛滋感染者解禁

立報:易服社會勞動 愛滋感染者解禁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民國98年制訂的易服社會勞動辦法,提供微罪者以社會勞動替代入監服刑。不過,辦法中規定愛滋病感染者不得申請,明顯歧視。日前法務部已經修改辦法,未來愛滋感染者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愛滋感染這權益促進協會秘書長林宜慧指出,易服社會勞動辦法是我國犯罪矯治系統首創的辦法,各界都給予好評,但以往辦法中規定愛滋病等傳染病者不得申請,不但歧視愛滋感染者,也加深民眾對於愛滋病的誤解。

經過權促會的反應,與衛生主管機關提供醫學專業意見參與後,法務部終於在6月3日修訂辦法,未來愛滋不再列為禁止理由之一。只要符合條件之愛滋受刑人,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原辦法將愛滋感染者認定為「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就有明顯歧視。林宜慧指出,去年已有數起提出申請而遭駁回的實例,而今年,權促會也陸續收到來自監所愛滋受刑人的申訴,有愛滋感染者表示:「難道掃地、清廁所也會造成他人傳染嗎?」聲請人在被拒失望之餘,只能背負不公平的政策,繼續在監服刑。

林宜慧指出,愛滋病毒的相互傳染,是透過不安全的性行為、血液接觸與母子垂直感染。日常生活的一般人際接觸,包含朋友交往、同學同事等,都不致於相互傳染。而愛滋感染者執行社會勞動,更沒有傳染愛滋病毒的可能性。

事實上,愛滋感染者,只要透過固定服藥,如三合一抗愛滋病毒藥物,就可以有效控制病毒,身體健康狀況可以得到良好的維持。林宜慧表示,以身體勞動相關職業謀生的愛滋感染者並非少數,營建業、清潔業、農漁業等都有愛滋感染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也將愛滋感染者列為服務對象,提供就業媒合服務。可見不需特殊看待愛滋感染者的工作能力與勞動能力,愛滋感染者也可以勝任社會勞動。

林宜慧表示,原本的易服社會勞動辦法,限制愛滋感染者申請,不只是對愛滋感染者不公平,也對社會大眾進行錯誤的示範教育,讓民眾認定愛滋感染者的工作及勞動能力不足。如此一來,私人企業拒絕聘用適任的愛滋感染者,也將有恃無恐,政策的社會影響不可謂不大。

林宜慧對於這次法務部積極快速的修改辦法,認為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也給予政府相當肯定,但希望相關單位追蹤新法落實情況,避免使感染者申請時再次被拒,才能落實修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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