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台灣嚴重歧視變性人(蔡秀男)

蘋果日報:台灣嚴重歧視變性人(蔡秀男)

《蘋果》頭條報導,「醫科男變性、還被迫當兵」,該學生完成變性手術後,已換發女性身分證,兵役單位卻仍要求她完成兵役體檢;役政署承認疏失,通令各單位日後可直接註銷役男身分。此外,當初兵役體檢時,被要求「跟其他役男一起脫光光檢查」,也嚇得她當場抗議!

此事件再度凸顯了一些令人關注的議題,涉及跨性別、變性人(或性別認同障礙症)、健康不平等、醫學倫理與法律等,顯示台灣變性人之性別人權,依舊受到漠視,實在值得加以檢討。也令人省思,變性人飽受社會歧視,期待社會尊重與平等對待,如何幫助他們走出社會道德批判、醫療與職場上的歧視、與法律上的漠視,而真正身心合一,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呢?


各國立法保護人權

筆者曾於2008年《台灣法學雜誌》發表「變性人之醫療、法律與倫理分析」,也甫於今年4月至英國參加國際健康醫院協會年會,發表了一篇有關「台灣變性人之健康不平等」,此行雖遭遇冰島火山爆發,滯留倫敦數日,然而,與國際學者交流獲益良多,觀察歐洲跨性者之法律與醫療研究,亦顯示普遍歧視與醫療不平等,但是不少國家對於變性人法規制度的努力,實在值得台灣學習。

回顧國際變性文化、醫學歷史以及醫療法律沿革,可發現不少台灣可資借鏡之啟發。1910年,德國醫師Magnus Hirschfeld於柏林創立世界最早的性學研究所,於1923年就已診斷與定義了「變性」;1966年,Harry Benjamin著書專論變性欲症,並創立世界第一座變性手術醫學中心;1972年,瑞典首先立法,規範變性手術之要件與性別變更行政程序;1980年,德國通過《變性人法》;1988年,台北榮總方榮煌醫師,進行台灣第一次合法變性手術;2003年,日本立法「性同一性障礙者性別決定特例相關法律」;2004年,英國通過《性別承認法》!

反觀台灣,目前尚未有法律保護,只有一項經過抗爭而修改的內政部行政命令!2008年9月,性別人權團體曾提出抗議,「有裝小弟弟才算真男人?變性人恐慌!」內政部隨後發布行政命令: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不再以重建人工陰莖為女變男的必要條件!然而,台灣衛生行政機關與醫事法律界,仍未隨著全人醫療、實證醫學與醫學倫理的快速發展,更新變性症之診治準則,並展開變性人相關法規之建制!

變性手術前後,還有很多其他相關法律與社會保障議題,從性別平等教育與工作平等、兵役體檢與法規、戶籍性別變更、婚姻、離婚、收養、性犯罪、保險契約、到全民健保給付等,從全人醫療法律倫理多面向加以分析檢討,行政與立法機關,是否應善盡立法形成義務與提高行政效能,建制一部台灣變性人法呢?

台灣醫療技術發達,人權意識提升,逐漸打破性別刻板印象;但是,變性手術後,僅靠媒體正面影響力,期待行政機關之善意,改變行政命令,不足以落實變性人之人權保障,最後仍須國家善盡保護義務,具體制定一部台灣變性人法,才能使變性人身心靈合一,確保其享有《憲法》所保障之自由平等權與人性尊嚴。

作者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泌尿科主治醫師、台灣大學法律系博士班研究生


營業時間:14:00~23:00 (每週二公休) 
地址:800高雄市新興區河南一路120號2、3F 
電話:07-2351010 

1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