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報:媒體歧視愛滋 法律管不著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新聞媒體在處理愛滋新聞時,經常出現歧視字眼。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協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媒體歧視愛滋感染者的現象層出不窮,無法可管,希望媒體工作者能夠加強對愛滋感染者的認知。
林宜慧指出,報紙曾經出現「愛滋帶原者」字眼,或是「愛滋鴛鴦大盜搶超商」、「警察戴口罩偵訊愛滋感染者」、「愛滋護體毒蟲吐口水嚇警察」等歧視性標題。林宜慧表示,應該以愛滋感染者取代愛滋帶原者的字眼;鴛鴦大盜搶超商新聞特別強調愛滋,是不當連結。「警察戴口罩偵訊愛滋感染者」、「愛滋護體毒蟲吐口水嚇警察」也充滿歧視、嘲笑、惡意中傷、侮辱愛滋感染者的偏見。
林宜慧認為,媒體報導應該有傳遞正確知識以及平衡歧視言行的責任,不應該繼續使用歧視字眼。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因此在2009年7月發布《愛滋病事件新聞報導守則討論會對媒體報導愛滋相關新聞之處理建議》,柔性勸導各媒體,但林宜慧表示,至今仍無明顯改善。
林宜慧指出,當初疾管局召開媒體協調會時,多數媒體表示,限制媒體形容愛滋感染者是箝制新聞自由,因此不願配合。之後NCC為媒體開設認識少數文化課程,宣導愛滋報導的相關正確知識,不過願意去上課的媒體少之又少。林宜慧指出,不是每個記者都歧視愛滋感染者,例如醫藥線記者以及獨立媒體在報導時仍相當尊重愛滋感染者的人權,但其他如社會線、司法線等記者,則多數會使用歧視性字眼。
林宜慧表示,目前保護愛滋感染者不受媒體侵害的條文,僅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內容規定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使他人足以推斷其身分,故刊載或報導時,應避免聯結感染者資料,使人得以猜測感染者訊息。例如1994年「澎湖學童事件」,由於媒體大幅詳細報導學童因車禍輸血感染愛滋,導致家長得以推斷個案就讀學校,導致同班同學全數轉學的遺憾。
以精神障礙者而言,由於有法令保護並訂有詳細罰則,因此現在的媒體多半以「精障者」的用字取代以往歧視性的字眼。但目前媒體歧視愛滋感染者的報導根本無法可管,而官方以及民間團體柔性勸導以及教育都無效的狀況下,民間團體已經開始考慮推動立法,禁止媒體以歧視性字眼報導愛滋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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